乌克兰国际文传电讯5月17日乌克兰国家银行网站报道,根据5月17日生效的乌克兰国家银行“关于修订乌克兰国家银行若干法规”的第53号决议,国家银行放宽条件,允许居民借款人为履行对放贷银行的义务选择汇率最佳的银行购汇。
此前借款人只能在放贷银行购汇,现在可以在开有外汇火气账户的银行中自主选择。
国家银行同时还简化了返还外国投资和投资收入的程序:在外国投资以股息注资的情况下(即以发行公司付给外国投资人的股息直接扩充该公司注册资本),非居民可以购买和返还外汇。
此外,国家银行还取消了另一下对银行的要求: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协议确认系统中确认协议之后,才能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和以格里夫纳交易银行金属的相互结算。自5月17日起,结算既可以在系统确认协议之前、也可以在系统确认协议之后进行。来源:商务部网站